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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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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

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9]3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

(粤高法[2009]362号)

本院各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审委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1 / 3

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条 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审理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 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 / 3

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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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粤高法[2009]3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10.10【实施日期】2009.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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