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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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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2 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20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做生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增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的大体形式。 学校应当做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切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全面贯彻执行 党的大体线路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置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进展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派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形报告;

(六)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20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做生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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