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福州) 律师事务所
劳 动 合 同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福建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建青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商务楼三楼 邮政编码:350001 电话:87767396 乙方:何宇婷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50781199408090829
律师(实习)执业证号码:13501199910891509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固定期限(实习期限)有效期为一年,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实习律师,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诉讼、非诉讼等业务 。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 商务楼三楼。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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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实习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3000 元/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期满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
第七条 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
六、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应当安排执业律师指导、监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实习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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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2(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参照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