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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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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主电源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2) 非持续型标志灯的主电源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正常供电线路取电,而不能在双电源互投后取电。

检验方法:目测、断电试验。

7 在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或会堂、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展览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地上商店和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起辅助作用的标志灯在安装时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标志间的安装距离不宜大于1.5m;

2) 标志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2.3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

1 疏散走道及前室、消防电梯厅及前室等场所宜安装在棚顶或2.2m以上的侧面墙上,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0.5lx,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1lx。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地面各点照度,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平均照度。

2 多层建筑中每层面积大于1500m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厅、礼堂和医院门诊;高层建筑中的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办公大厅;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等场所及避难层等公共场所疏散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安装。

3 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2m之间侧面墙上。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照明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5 照明灯光源工作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 配接集中电源型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检测方法:目测、点温计、尺量。

8.2.4 集中应急电源的安装

1 集中应急电源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有人值班或经常巡视的场所,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易燃物、蒸气及大量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的场所、仓库等场所,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5℃。

2 集中应急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以外的其他负载。

3 集中应急电源的供电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主电线路上取电。

4 集中应急电源的同一供电支路不宜同时给两个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验方法:目测。

8.2.5 集中控制型的安装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内,若无消防控制中心应安装于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与外接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3 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检测方法:目测。

8.2.6 蓄光型疏散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

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蓄光型标志牌应安装在照度不低于100lx的环境内。

3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 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 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测量。

8.3 调试

8.3.1 一般规定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调试前应准备齐全3.1.2

3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 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集中电源、控制器均应调试,并应有调试记录。 8.3.2 标志灯和照明灯的调试

1 , 检查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同时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集中控制型除外);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大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实际的疏散方向相同。 5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其语音是否与设计相符。

6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和计算地面的平均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8.3.3 集中应急电源的调试

1 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集中应急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提供的说明书相符。

2 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集中应急电源应能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 断开主电电源,集中应急电源应能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供电的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使集中应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集中应急电源应能正常工作。 5 使任一供电回路短路,其他回路应正常工作。 8.3.4 集中控制系统的调试

1 操作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控制系统的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应急工作状态到主电工作状态的切换,并有相应的状态显示,记录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2 检查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 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间连线,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控制器,应能使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断开控制器的主电源,使控制器由备电工作。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期间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且能工作2h以上。

8.3.5 系统功能的调试

1 一般规定

1) 操作整个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控制机构,核对其整个系统功能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2) 调试期间应完成各调试记录。

2 区域系统的调试

1) 应急功能的调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检查配电箱供电输入和配电箱电源指示是否正确;切换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检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

统的状态和显示是否正确;断开自带电源应急灯的配电箱供电电源,检查应急灯具是否在5s内自动转入进入点亮状态,区域内的应急灯具应急工作是否正常。

2) 其他功能的调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应急工作状态下,检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能否保证调试区域的照度满足8.3.1 条要求;切断该区

域配电箱供电输入,检查该区域应急灯具的应急时间是否大于90min。

3) 系统联动调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本区域非持续式的自带电源型应急灯系统必须联动自动切入应急工作状态;本区域装有非持续及可控方式的集

中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可以监控系统指令或从正常照明系统间接给出指令使其进入强迫点灯状态;至少可按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疏散区域、避难层、航空疏散区域及通用疏散区域4个类别直接划分各区域子系统单独进行应急联动状态调试,使各区域子系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任何区域系统进入应急放电完毕,不得自动弹回供电电源工作态。

8.4 系统的验收

8.4.1 一般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布线、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系统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内容。 8.4.2 验收前的准备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见附录A);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 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 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的敷设方式; 3) 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4) 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 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6) 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8.4.3 验收

1 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验收。 2 验收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

3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施工和功能等的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要求进行。 4 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器和集中电源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5)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1)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主电源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2)非持续型标志灯的主电源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正常供电线路取电,而不能在双电源互投后取电。检验方法:目测、断电试验。7在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或会堂、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展览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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