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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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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 送风机、排烟风机的运转和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30min,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应与设计相符,并测定风机入口处的风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测定、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4 根据设计模式,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风口处的风速,以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的余压值,应分别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5 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口,测试风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7.3.3 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

1 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 对机械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口、排烟风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 设置自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排烟窗联动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4 设置活动挡烟垂壁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挡烟垂壁自动下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7.4 工程验收

7.4.1 防排烟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 管道试验记录; 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8)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7.4.2 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

1 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项目: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按系统抽查3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4.3 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

1 设备手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关闭;

2) 送风口、排烟口、自动排烟窗进行手动开启和复位功能检查; 3) 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 设备联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的送风机开启、送风口开启,排烟风机开启、排烟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活动挡烟垂壁下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7.4.4 防、排烟系统技术性能验收

1 自然排烟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2) 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3)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4) 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

2 机械防烟系统的技术性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任取一模拟火灾层,当系统门全闭时,测试前室、楼梯间、避难层的风压。走廊→前室→楼梯的压力应呈递增

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压力差应符合要求;防烟楼梯间的压力差应符合要求;

2) 同时打开模拟火灾层及其上下一层的防火门,测试模拟火灾层各门洞处的风速应大于等于0.7m/s; 3) 进行模拟喷烟试验,烟气流向应为楼梯→前室→走廊。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 机械排烟系统的技术性能验收 1) 内走道排烟量;

2) 需要排烟的房间排烟量; 3) 中庭的排烟量。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8.1 设备进场

8.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文件。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有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

2 应填写并保存《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验收记录表》。符合本章要求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8.1.2 主要设备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2 自带电源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其应急工作时间是否大于90min,且大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是否正常。

检验方法:标志灯和照明灯各抽一台。充24h后放电。

3 疏散标志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4 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疏散标志牌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验方法:目测

8.2 安装 8.2.1 一般规定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4 系统布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6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或标志牌)。

7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8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将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处于易被看到的位置,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操作。

9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其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能保证在火灾应急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状态。

10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不能使照明灯光线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11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必须使用金属吊管。金属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上。

12 标志牌只能安装在相邻两个标志灯之间,并与标志灯在同一直线上,作为辅助指示,不能代替标志灯。

8.2.2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

检验方法:测量。

2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避难层入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和入口外侧的顶部,严禁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m至2.5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测方法:测量。

3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

4 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电源和螺钉均应用密封胶密封,防尘、防水性能应符合IP65要求。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水平差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两灯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试验。

5 封闭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楼梯间内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指示出口的标志灯。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6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供电应符合下述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动作检查。3送风机、排烟风机的运转和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1)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30min,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2)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应与设计相符,并测定风机入口处的风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测定、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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