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 年 10 月 9 日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生鲜
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准运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农业部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 2008 年 11 月 7 日起施行的《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 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 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 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 生鲜乳受到污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所辖范围内生鲜乳运输车辆。 六、申请材料
(一)《生鲜乳准运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 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
(三)驾驶员驾驶证及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运输车辆照片。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6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23127 投诉电话: 0772-6820300 。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