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 - 法律关系 - 图文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 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

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 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 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

(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

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

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 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

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

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 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

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

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

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⑵保护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四)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1.平权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 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⑴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区别

⑵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性: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必须具有外在的独立性,不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且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⑴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

⑵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和基本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2.组织

⑴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⑵政党、社会团体 ⑶企业、事业单位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称为法人 3.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等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方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一般属性,它不依主体的意识为转移,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并为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现象

2.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⑴自然物 ⑵人的劳动创造物

⑶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创作活动的成果都是人们脑力活动的产物,又称为智力成果 3.行为和行为结果

⑴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⑵法律行为的一定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这种客体既可以是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所完成的物化结果,也可以是非物化结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括

1.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2.⑴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⑵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性: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他们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由一定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二)权利和义务释义 1.法律权利 ⑴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⑵法律权利的特点

①权利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权利的根源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的人们的行为自由 ②法律权利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但法律规范不能任意规定法律权利 ③法律权利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④法律权利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

⑤法律权利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 2.法律义务 ⑴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⑵法律义务同样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⑶法律义务的特点在于义务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 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基础性和抽象性的,内容尚没有与具体的个体结合在一起 2.具体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表现在具体的个体身上 3.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利益而自己从事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和义务人的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表现出来,也即权利的行使无需其他人从事积极行为,只需他们承担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不干预即

4.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又称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和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完成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表现出来,即权利人利益的满足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 权利和义务都是具体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典型的表现形式 5.保护性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以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的权利和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表现出来 6.调整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7.隶属型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有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而承担义务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 8.平权型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公民对于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但也有一些公民权利不具有可选择性,既不可放弃,也不可转让,它们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⑴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⑵权利和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 ⑶就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内容—行为—来讲,二者是统一的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也是同一的

2.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或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义和精神,或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放肆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释义

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⑴法律关系的形成⑵法律关系的变更⑶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条件

⑴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⑵权利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⑶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2.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 3.法律关系只有在一般与具体的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4.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依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行为和事件

1.行为: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2.事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⑴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

⑵相对事件: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⑶相对事件表明,行为与事件之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

⑷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对于由行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来讲属于行为;而对不是行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来讲则属于事件

(二)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1.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如果不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 2.否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 (三)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1.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法律事实(行为、事件)都是一次性作用的,即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

2.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⑴状态是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的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 ⑵状态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它的长期性和连续性

⑶状态本身往往又是由其他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它也是一种长期发生作用的法律关系

(四)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由足够法律事实构成的系统) 1.单一的法律事实: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象出现 2.事实构成 ⑴事实构成:有些法律关系则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在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一个法律事实的系统 ⑵违法构成:是事实构成的特殊形式,它是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系统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 - 法律关系 - 图文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h0hk1xa0237lyd0yjbf83hrt8bf8q008sa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