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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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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作者:汪涛/范柏乃/徐金发

历时六载,易稿数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35票的高票数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3700万投资者、近900家上市公司、两个交易所、 股票市值达2万多亿元的大市场。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发展快、时间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诸如股票上市审批制有诸多弊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不够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这些现象总起来说是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 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它们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统性和约束力均显得不足。

《证券法》共12章214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是一部系统、完整、有较强约束力的专业性法规,它的诞生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市场运行机制有序化

1.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使一级市场供求趋于平衡 《证券法》出台前,由于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237家兼营证券业务,在一级市场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其中信达信托、海南港澳、人保信托、中经开均是一级市场的主力机构,同时,券商无论大小均可从事一级市场业务,使一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为争夺有限的一级市场业务资源,低水平甚至恶性竞争现象日益严重。《证券法》第6条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此外,在第119 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这意味着信托投资公司和一批经纪类的中小证券公司将退出一级市场业务,大大减少了进入一级市场的主体数量,有效防止了恶性竞争的泛滥,有利于一级市场的均衡发展,同时,有助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加快积累和壮大规模,提高一级市场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稳定二级市场作用更加显著 在过去几年中,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一直是二级市场的主流,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

将使它们中只有少数可以合法进入二级市场,即使是进入二级市场的综合类券商也必须用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使合法流入二级市场的资金量比以前大大减少,这为以专家理财、投资组合著称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深沪两市除了已上市的六家投资基金,此后还有四家基金将发行上市,总规模可达200 亿元,同时,综合类券商也可能通过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行规模更大的新基金进入二级市场,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也会选择基金作为投资对象而间接进入股市获得投资收益,可以预见,

基金在未来证券市场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此外,基金持股的对象主要是大盘国企绩优股和成长性好的高科技股,其新股上市的配售部分持有周期也较长,因而对二级市场的整体运作有较强的稳定作用。 二、管理体系趋于完善

1.形成了国家监管与自律共同作用的管理体系 《证券法》出台前,我国46个省市证券监管机构已经全部收归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垂直管理,一个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已经初步形成。《证券法》在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功能的同时,首次以基本大法的形式提出“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将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可以帮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克服因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高额监管成本和低效监管力度问题,同时,证券业协会又是监管机构和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将来自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反馈,方便了信息交流。国家监管与协会的自律管理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早已采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通过《证券法》明确提出这一管理框架,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开始走向成熟,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充分发挥提供了保证。

2.对证券市场形成了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证券法》对于证券市场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首先表现在约束面广,涉及①中介机构的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依法设立与合法经营;②市场禁入者的确认,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的工作人员和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等。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证券法》第十一章第180条、第181条、第185条、第189条和第190条对牵涉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④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另外,《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

处罚进行量化,除了对法人和机构,还对直接行为人的处罚给出了具体金额或数量范围,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三、券商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业内重组合并将产生一批大型综合类券商 《证券法》对证券业进行分业管理和分类经营,为继续在证券业发展,尤其是获得综合类证券公司资格,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属下的证券总部、现有证券公司的重组合并势成必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信托投资公司整体转化为证券公司, 如海南港澳信托投资公司90%的员工从事证券业务,公司80%的利润来自证券业,同时,1998年10月,公司获准增资扩股,具备整体转化为证券公司的条件。

②将现有信托投资公司下属证券总部单独或合并成立证券公司,如信托业中已有一定规模的信达信托、东方信托等七家公司。这些公司通过联合或单独分立出来成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可能性很大。

③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下属证券部联合组建证券公司,如浙江省证券公司将与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国信证券总部进行合并,注册资本超5亿元,达到了综合类证券公司标准。 ④现有证券公司之间合并成立证券公司,一些资产规模不达标但在一、二级市场均有较好表现的证券公司,除了与信托投资公司下属证券部合并,还可能与一些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合并,成立新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⑤通过增资扩股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一些业绩成长性好、财务结构优良的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申请增资扩股使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 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由此可见,在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前,业内的重组合并将产生一批资产规模大,质量优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为我国今后大型证券公司之间的再合并重组形成巨型证券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条件。

2.分类管理和分开办理有助于券商提高经纪业务的水准 进行分类管理,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市场细分将定位在专营经纪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5亿元之间,可以分为大、中、 小三种类型,过去这些公司涉足了一二级市场中的几乎所有业务,由于人员和力量的分散,使整体服务水平普遍不高,一旦这些公司专营经纪业务,必将尽力提高各营业部的硬件设施、信息供应量和人员专业素质,以优质服务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源,其中有实力成为综合类券商的大、中型公司,还可通过经纪业务获取稳定收益,为下一步增资扩股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作准备。同时,已经具备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由于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在其未来发展模式中有可能采用类

似多产品公司的事业部制,通过专业化分工分别设立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部门,这些部门致力于其专营业务开拓,业务水平将会有一个较大的飞跃。

3.负债管理将促进券商的资产清理和金融创新意识的增强 证券业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从国内的大型券商中农信和上海万国证券到国外的一些巨型券商如日本的山一证券、三洋证券和英国的百富勤证券等“超级航母”,均无法抵御证券市场的风险而被兼并或倒闭。据统计,我国主要专业券商的负债率多在80%—90%,流动比例大多低于1, 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券商违规从事资金拆借或斥巨资进行自营业务造成的,另一方面,券商的金融工具过于单一也是带来这一风险的重要原因。而国际上,大型券商综合运用大量衍生产品进行资产负债率管理,资产主要由现金、证券以及其它金融工具和抵押性短期融资协议等构成,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我国《证券法》第124 条明确对券商进行负债管理,将有助于券商加大清理不良资产的力度,提高资产流动性,并进一步加速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高盈利能力,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产风险。 四、证券交易将更加规范

证券市场最频繁、最活跃和风险最集中的是交易行为,《证券法》对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帐户分立 以往券商作为自营商与经纪商混合经营是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格局,券商以双重身份从事交易业务,在交易中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包括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证券法》严格要求券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帐户分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指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彻底打破了过去的混合经营格局,杜绝了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好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2.帐户公开 过去券商在开展自营业务时,出于操作隐蔽性考虑,经常使用多个帐户,其中包括一些其它法人帐户或个人帐户,暗地“作庄”、操纵股市为其获取了丰厚的自营收益,却损害了大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很大。《证券法》第134 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因而,未来券商自营业务的公开性将大大增加,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规范自营操作,减少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时对券商的操作理念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券商的投资盈利目标将更注重于长远。

3.禁止券商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作者:汪涛/范柏乃/徐金发历时六载,易稿数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35票的高票数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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