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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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Q/FHJ--2015
6.5.3如果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掺混肥料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识
7.1产品名称应使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肥)”。
7.2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
7.3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或标称缓控释掺混(BB)肥料时,应同时执行标明的缓控释肥料的标准或行业标准。
7.4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或放在包装容器,其容包括:产品名称、总养分含量、配合式、使用法、贮存及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7.5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运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且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面的要求。
7.6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2.0%、微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0.02%的不应标明。
7.7每袋净含量只允标注包括单袋净含量允差的单一数值,如(50±0.5)kg,不允将计入净含量围的添加物未经混合均匀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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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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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其余应符合GB18382。
8.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掺混肥料用编织袋衬聚乙烯薄膜袋或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GB8569规定进行。每袋净含量(1000±10)kg、(50±0.5)kg、(40±0.4)kg、(25±0.2)kg、(10±0.1)kg,平均每袋净含量分别不应低于1000kg、50.0kg、40.0kg、20.0kg、10.0kg。
8.2掺混肥料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产品可以包装或散装形式运输。
8.3掺混肥料长距离运输和长期贮存会增加物料分离,使用前应上下颠倒4-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