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鼓励员工内部创业的管理办法 DFY-QP-62 A/0
第一条 总则
1.1 为实现服务社会化,同时为公司员工提供内部创业的机会,公司决定,在内部员工中公开招聘若干挑头人,由他们发起组建各类公司。
第二条 管理规定
2.1 员工内部创业的成败在合伙人的管理能力问题,合伙人一定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2.2 各公司成立后,即进入市场机制与社会上的同类公司进行公平竞争。我司将按照其商务条款决定订单量的分配。
2.3 各创业实体经注册后即成为独立法人,同时与我司脱离关系。我司任何员工不得参股。
2.4 个人离职内部创业,个人持有股份由公司回购。
2.5 公司按个人的股份值,赠送相当于股份值50%的现金,或相当于股份值70%的价值的设备,以作为扶持内部创业。没有股份的员工,赠送3个月工资。按股份值赠创业资金低于三个月工资的,可改为赠3个月工资。但这些赠送必须是员工在内部创业公司至少服务一年。
2.6 有关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公司给予付款上的支持,保证按合同条款货到每月付款。
2.7 公司对员工内部创业的扶持期间一般半年。员工内部创业失败,半年内可回公司工作,要重新经过考核,按新考核的标准,可优先分配工作岗位,以及确定新的工资级别。不保留原职务及工资。
2.8 与创业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员工配偶不得参与该业务的创业。
第三条 执行机制
3.1 公司行政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作为招投标的评价、管理、考核机构; 3.2 公司财务部作为抵押贷款及计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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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员工内部创业的管理办法 DFY-QP-62 A/0
第四条 附则
4.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4.2 本办法由我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惠州市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