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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 50180—93(2002 - 年版)附条文说明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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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公 用 或热交换站 (33)变电室 定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30~50 -- 大于或等于500 -- 100~120 -- (34)开闭所 (35)路灯配电室 (36)燃气调压站 (37)高压水泵房 (38)公共厕所 -- 200~300 20~40 -- -- 50 -- -- 40~60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 -- -- (40)垃圾收集点 -- -- -- 1~2辆/户;地上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0.8~(41)居民存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1.2㎡/车处 于组团的入口处 辆地下1.5~1.8㎡/辆 (42)居民停存放机动车 车场、库 (43)公交始末站 (44)消防站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 -- -- -- -- -- (45)燃料供煤或罐装燃气 应站 (46)街道办事处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它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3~5万人设一处 -- 700~1200 -- 700~1000 100 -- 300~500 -- -- 供电、供水、雨污水、(47)市政管绿化、环卫等管理与宜合并设置 理机构(所) 维修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600 -- (49)其他管市场、工商税务、粮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理用房 食管理等 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50)防空地掩蔽体、救护站、指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下室 挥所等 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唐山市规划局 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常州市规划局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玮华 吴晟 颜望馥 杨振华 涂英时

主要修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修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英时 吴晟 杨振华 刘燕辉 赵文凯 张播 参加人员:刘国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年版)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的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修编,会同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共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以及城市居民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编小组在原基础上,根据修编内容修订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范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

建设部 2000年3月

1 总 则

1.0.1 我国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在先后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1994年第一部正式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和住宅市场化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于2000年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针对实际问题,对原《规范》有所修改和增减条款。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 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户)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组团(1000~3000人、 300~1000户)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组团绿地、便民店、停(存)车场库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社区服务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以上,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 50180—93(2002 - 年版)附条文说明 - 图文 

政公用或热交换站(33)变电室定--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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