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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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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20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题涉及所有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两大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P169) 划分标准 注册地标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 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企业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相关链接 纳税人 划分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居民 纳税人 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所得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征税对象 非居民 纳税人 【考点2】企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P170) 所得类型 来源地的确定 编辑版word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 财产 所得 动产转让所得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相关链接】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考点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171) 1.收入总额确认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 货物销售方式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2)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定 售后回购 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收入确认时间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编辑版word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以旧换新 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买一赠一 2.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①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财政拨款” 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不征税 ③取得用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利息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注意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 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①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 ②连续持股不足12个月的,征税 ①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 ②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征税 3.税前扣除限额标准 重点关注:三项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利息等。 项目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教育经费 8% 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税前扣除限额比例 14% 2% 超过限额部分的处理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在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12% 业务招待费 年销售(营业)5‰(比较:发生额不得扣除 收入 ×60%,取较小者) 编辑版word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五险一金、财产险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15%(特殊企业:30%)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准予扣除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①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②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③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④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商业保险 利息 4.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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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P181) 1.不得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外购的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①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②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盘盈的固定资产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3.计税方法

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考点5】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P182)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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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24《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第五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基本考情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20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题涉及所有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两大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定项选择题。【考点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P169)划分标准注册地标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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