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GT-ZD-026-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企业发展中心为公司投资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定义
(一)投资: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收购、股权转让、设立和撤销专业公司、联营公司等。
(二)专业公司:指以非物业管理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 (三)联营公司:指与其他公司合资设立的子公司。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主导方向及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流动性、投资占用时间、投资管理难度、税收优惠条件、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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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拟进行投资的单位提交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送企业发展中心审核。
第九条 企业发展中心应会同财务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呈送集团总经理、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集团领导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项目规模及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一)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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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管理机构,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由公司财务部委派,对公司负责,并接受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运营管理中心。
(二)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且未获得管理权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公司经营班子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监 控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指派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集团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的集团领导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集团运营管理中心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章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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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 任。
第二十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集团企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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