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发[1997]498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8.01 【实施日期】199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环发[1997]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近几年,我局曾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多次要求,明确规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排污收费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全国情况看,大部分地区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一些地区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不规范的做法,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排收污费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 1 / 2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环保补助
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90]环监字第197号)、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479号)、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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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1997]49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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