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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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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5]6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15〕6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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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强化预算编审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2 / 4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清理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县级要加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整合力度,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安排的有关专项情况,将支持方向和扶持领域有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要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认真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日前,省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政府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强化收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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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出台区域政策、发展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税法规制度,不得越权制定税收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或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款。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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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发[2015]6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1【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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