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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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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和原则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参见《经历两周激烈战斗昨动用65亿强力扶盘曾荫权:香港击败炒家》,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08.29;《坚决维护联系汇率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7;《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与原则

【案情介绍】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法律问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价值。

3.经济法的原则。

【法理分析】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学派林立,学说纷呈。主要的观点有:

1.经济行政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

2.企业经济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关系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4.宏观调控法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 5.经济干预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管理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等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因而该学说也被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说”。 7.纵横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37~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8.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二者的统一体。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不具有经济要素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之间自由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和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和协作关系等三类。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纵’、‘横’统一于经济和国家意志相结合,可谓意志经济关系”。

在上述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中,我们认为“纵横统一说”与“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都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因而是相对科学的学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纵横两方面都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以此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出明确的界定与划分,既找到了经济法的恰当位置,又防止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不恰当、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叠。本案例中,香港特区政府一方面动用近千亿港元直接参与市场操作,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直接干预、管理与参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规律,也证明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纵横统一”学说的科学性。

香港特区政府在1998年9月连续两次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干预金融市场,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体现。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这已无争议。对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应当成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经济法与行政法发生调整对象的争议。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关系。然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经济行政或管理中的有关实体权义,诸如税率和税务、利率和信用、利润和财会、贸易和服务之业务要求等,并非也无须由行政法来过问。”(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经济法产生之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应当限定于一些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对于那些具有经济要素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物价管理、广告管理、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对各种交易场所的管理等,则不再由行政法调整,而应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中。香港政府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出台管理措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表明这种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经济二者的统一,具有明显的纵横统一特征,因而只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可能成为行政法或民法调整对象。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炒作,投入上亿港元入市操作,直接参入市场关系,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法调整管理性流转关系的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完全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流转关系由民法调整,经济法调整超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外,还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关系,这种参与从传统的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计划调度,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

接干预。这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应当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香港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参与市场流转关系,这种流转关系是体现香港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扭转香港非正常金融市场意志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流转关系,也具有明显的纵横统一性,只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成为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即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自从亚洲金融危机暴发以来,香港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市场萎靡不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降低。特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市场,对香港外汇和货币市场的7项措施、对证券和期货的30条措施,都在于维护货币市场、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实现香港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稳定,为社会最大多数人谋求幸福,体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2.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的,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仅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经济法是以社会效益或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这与传统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目标不同。传统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强调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传统行政法是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权力本位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维护国家利益,当然国家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如国家为了实现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惜牺牲社会长期利益的事例并不少见。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经济法强调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港府出台的一系列措施都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监管,加强香港防御投机者操控外汇和货币市场的能力,增强各国对香港货币发行局的信心,恢复香港金融市场秩序,确保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以利于香港的长远社会效益。 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香港以自由港而著称,奉行自由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然而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自由超出一定范围,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那么政府必须代表社会整体对自由进行约束,以维护正常的秩序。在香港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面临危机的时候,为了维护香港健康的经济秩序,香港政府必须对自由的经济进行干预。当然香港政府的干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干预的目的是恢复真正的自由,因而干预应当是为了自由而干预,而不能通过干预限制乃至扼杀自由。正如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的:“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因此,追求自由与秩序相统一这一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本案例中得到充分印证,那种认为经济法是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的观点是不尽合理的。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精髓,它反映经济法的宗旨和目的,并指导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相统一三项基本原则。(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平衡协调原则

当代社会,国家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之间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传统法律部门要么维护国家利益,要么维护私人利益,要么强调秩序,要么强调自由,要么过分强调经济集中,要么过分强调经济民主。经济法则不同,它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协调各种矛盾。香港特区政府正是从平衡协调的角度,通过参与和管理,来追求香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的统一,追求香港自由的资本主义与健康的经济秩序的统一,追求香港每个企业的经济民主与特区经济在宏观上集中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有市场经济必然要有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因素,没有竞争就不会有充满活力的市场,就不会有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然而,竞争必须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不公平的竞争会产生竞争的负面作用,甚至会破坏竞争,因而各国法律都把维护公平的竞争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种法律部门都应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服务。然而,在具体任务的执行上,不同的法律部门发挥不同的作用。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其任务就在于保证市场主体自由地、充分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最大限度地促使社会商品的自由流转。经济法的作用则在于确保市场主体有一个健康的良好的竞争环境。当市场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者垄断手段限制竞争,破坏公平竞争,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时,由经济法进行调整。经济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各种管理性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的公平

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在香港实施管理性措施,确保香港的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竞争秩序中得到充分体现。香港经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范畴,自由竞争是其经济的本质,然而,当国际投机商采用不正当手段对其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炒作,严重破坏香港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时,香港政府毅然采取果断措施,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以打击投机商,力图恢复香港健康的经济秩序。可见,通过管理、干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也是法律的基本任务。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经济绝对地排斥国家的管理和干预或者用国家的管理和干预否定自由的市场竞争都是不可取的。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基于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特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指经济权利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所享有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必须是一致的。承担责任是以享有权利、能获得利益为基础的,享有权利、获得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原则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而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或者根本原则。然而,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这一原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香港政府为了香港的长远社会利益,基于香港600万民众赋予的权利(力)和责任,当国际投机商对香港经济进行跨市场操控的时候,伸出干预之手,加强对金融的监管,并直接参与对市场的操作,这既是其责任,也是其义务、权利。

香港政府参与、管理香港经济的事实,表明经济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然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在香港并没有像大陆法系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亦不存在经济法这一概念。按照划分法律部门及确定经济独立地位的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在香港虽有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即社会环境业已造就出具有经济法成立的客观社会关系和相应的法律关系领域,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然而香港并不存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观条件,即香港受英美法系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存在对作为经济法成立的客观条件进行解释和认同的主观需求,因而香港虽然具有非常典型的反映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案例,却不能认为香港就存在经济法部门。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和原则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参见《经历两周激烈战斗昨动用65亿强力扶盘曾荫权:香港击败炒家》,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08.29;《坚决维护联系汇率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7;《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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