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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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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水平

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格发[2004]1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8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4]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企业的影响以及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还本付息问题,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国家发改委两次提高了全国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036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山东电价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184号)精神,为缓解我省电价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电价进行适当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全省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7元,用于解决电

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东平湖库区移民安置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经营企业提价收入要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电力企业因提价增加的收入不得用于提高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二、实行分价区同价,逐步向全省统一销售电价过渡。地区之间电价高低不一,是我省电价方面存在的最为突出的矛盾,不利于公平负担电费,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充分考虑我省当前各地电价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3个大的价区,以缩小地区之间的电价差距,为实现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创造条件。调整后的各直供区销售电价见附件1。趸售县销售电价以及电网与趸售供电企业的结算电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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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价格发[2004]13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4.06.28【实施日期】2004.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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