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项目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工程项目劳务承包的管理,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分承包方满足企业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通过局、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层次对劳务分承包方实施管理。每一层次的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为劳务分承包方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市场商务(经营预算)、生产、质量、安全、材料、动力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 局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局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局劳务协会开展工作、对局属单位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第五条 公司(分公司)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局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指导公司劳务协会(局劳务协会分会)开展工作;组织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公司(分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第二章 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选定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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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需求计划,并向公司(分公司)提出劳务需求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项目劳务分承包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分公司)按规定组织项目劳务招投标,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参与。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推荐1—2家劳务包队伍参加本项目的劳务招投标。
第九条 参加劳务招投标的劳务队伍原则上应是局劳务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经法人单位授权; 2、 具有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和较好的劳务业绩; 3、 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等组织管理体系和与项目劳务分包相
匹配的、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4、 具有必要的机具设备。
第十条 参与劳务投标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有效证照(“五证一照”)原件: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 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3、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4、 企业法人的《法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
托)书》;
5、 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书》;
6、 外埠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出施工证
明》。
第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应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非会员单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
1、 对队伍实体真实存在的考察; 2、 对队伍合法有效的考察;
3、 对队伍负责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是否经法人授权(委托)的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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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队伍提供施工所需工种、人数能力的考察; 5、 对队伍具备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综合施工能力的考察; 6、 对以往业绩和信誉的考察。
第十二条 对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附件一)。劳务队伍《进场通知书》应明确入场的时间、地点、工种、人数、机具设备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由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建设合同》、《治安合同》等合同,项目经理部参与有关条款的协商。以上各类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分承包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人力资源(劳资)、财务、合约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组织与劳务分承包方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双方的全称; 2、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 3、 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清单;
4、 工程工期、承包方式、承包总价和人工单价; 5、 材料供应、施工机具配备; 6、 现场管理;
7、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8、 工程款支付; 9、 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合同》由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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