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
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刑事判决书的关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包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
2、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
由“本院认为??”引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2)确认量刑的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以体现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促使被告人认罪。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
(4)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能否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又称“主文”。它是判决的结论,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了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决定,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
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
b.有期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及主刑的折抵办法和起止时间.;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6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d.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则应将“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作为判决的主文;
e.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财物,应写明其名称和数额;
f.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 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不应“估堆”量刑;
g.一案多人的,应当拟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
h.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首先应当写明单位犯的是什么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再续项列写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判刑。
(三) 尾部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3、判决决定的日期。 4、书记员署名。
5、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判决书正本原本核对无异后,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左下方、书记员署名左上方,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以示负责。戳记的位置不能乱盖。
第二节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 首部 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的写法同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只是将案号中的表明审级的“初”字改为“终”字。
2、抗诉人和上诉人的称谓及身份事项。按照抗诉机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顺序依次书写,并标明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1)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二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数个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没有提出上诉的,在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以便二审在对全案进行审查时,一并处理。
(5)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同时提出抗诉和上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按抗诉程序进行审理。
(6)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第二项写“被上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并分别在括号内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二) 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 其次,概述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和辩护的主要意见; 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然后写“经审理查明??”的内容,首先写明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与原判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2、理由。
理由部分,在“本院认为”引语之后,要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关于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其理由。
3、阐明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三)尾部
1、交代判决的法律效力。在判决结果之下,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第三节 再审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基本同于第一、二审刑事判决书,只在案号中的“初”或“终”字前加一“再”字。
2、抗诉机关的称谓和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根据案件来源的不同而分别书写抗诉机关的称谓和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3、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要写明原审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原审何时作出判决,提起再审的根据和审判过程。
(二)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
首先,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其次,概述再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
最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
“本院认为”后,即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的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
3、判决结果。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可分别参照第一审、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和要求书写。
(三)尾部
1、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可以上诉,但应交代上诉权利。行文见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等写法和第一、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第四节 刑事裁定书(重点)
一、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一)适用的范围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收按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其他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 3、终止审理案件。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补正裁判文书。
(二)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
要写明“X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案号。
按照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书写:“(XXXXX)X刑初字第XX号。” (3)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即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项。
应写为:“自诉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以被告人XXX犯XXX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正文要用简洁、明确的文字,写明裁定书要解决的问题。
2、正文 (1)事实。 (2)理由。 (3)裁定结果。 3、尾部
(1)驳回自诉、准予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交代上诉权; (2)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署名; (3)裁定决定日期; (4)书记员署名。 二、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一)适用范围
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则,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不服一审刑事裁定提出上诉、抗诉的,经审理查明情况后,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变更原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理解并掌握民事裁判书中常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和写作方法,并能达到结合司法实践,实际会写的要求。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把握,如:【09、1单选、简答】、【08、10单选、简答】、【07、10单选】、【07、1简答】。 串讲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三部分组成。 (一) 首部 1、标题、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