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3.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涉及进销项税的处理
退还给购买方的,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收回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采取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
应冲减进项税金=取得的返还资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不退税。
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全部转让,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6.金融机构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贵金属交易)业务
支行汇总网点数据,按预征率(省国税局确定)预征,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销售开国税局普通发票,而非金融专业发票。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方法 适用 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 预缴都一样: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1+5%)×5% 自建房没有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 1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简易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 5%征收率,扣减预缴 3个体工商户非住房 11%税率,扣减预缴 1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一般计税 (全额,当时已抵扣或2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放弃采用简易计税) 个人转让住房:不足2年全额,超过2年免征。转让非住房:简易计税。 个体工商户转让住房:同个人一样。但存在地税预缴+国税申报。 除一般计税方法外,异地预缴额=申报额,(自建一样适用,不扣除就行)本地申报无需再缴。 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的合法凭证:税务监制发票、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等。 六、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方法 适用 清包工、甲供工程、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11%税率,扣减预缴 3%征收率,扣减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征收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11%)×2%预征率 除一般计税方法外,异地预缴额=申报额,本地申报无需再缴。
异地预缴需提供凭证: (二)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复印件;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其他个人不适用。
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16页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 适用 1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2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2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小规模和其他个人 申报 5%征收率 扣减异地预缴 11%税率 扣减异地预缴 5%征收率减按1.5% 异地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 含税销售额÷(1+11%)×3% 注意预缴率为3% 含税销售额÷(1+5%)×1.5% 一般计税 住房 除一般计税方法外,异地预缴额=申报额,后回本地均无需再缴。 自然人出租、转让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存在预缴。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
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含接盘)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方法 适用 处理 5%征收率,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一般计税 1一般纳税人新项目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价款)÷(1+11%) 2选择适用的老项目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销售面积÷可售面积×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销售的,预征率3%,次月申报。向其他个人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
可扣除的土地价款:直接支付+政府、土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六节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
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①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经营旧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范围
范围: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缴纳“行邮税”)。
第17页
2、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3、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与境内商品交易税率相同。
★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适用17%和13%的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跨境电商税收管理办法
1、 实际交易价格:货价C、运费F、保险费I。(CIF) 2、 单次交易限额2000元,全年20000元。
限额以内的:关税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超过限额的,全额征收。 3、 进口运费按同期货物运费率计算,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 采用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境外边境口岸价格×1% 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退货的,可申请退税。
第八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不同于免税,比免税更优惠,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 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即“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包括“免、退”税和“免、抵、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前一套纳税环节就是免税的,不含税,无需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的类型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有 无 无 企业类型 出口的货物 退(免)税 政策 各类单位或个体户 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税并退税 委托出口货物 非生产单位 非出口企业 委托出口货物 免税 第18页
(2)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专供监管免税店;隔离区内销售。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货物的条件
同时符合:一般纳税人+持续2年以上经营+A级+上年销售5亿元以上+货物的同类或相关性。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配套出口货物,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专票。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三、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适用: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外贸企业直接将应税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的
2、免退税: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进项多少退多少,取不到进项发票不退税)
适用: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3、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第19页
退税率一般为其适用税率或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按孰低的原则确定。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
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国家不可能贴钱】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票据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金额依据★★★
生产企业:一般为实际离岸价(FOB)扣除保税料件或免税原材料后价格 外贸企业:一般是购进货物专票的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为购进货物的专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专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其他单位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专票上的金额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折余价值。 出口设备情形 1、免税购入的设备 适用政策 免税 无进项,不需做转出 退税金额=折余价值×退税率 计算 2、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退税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 免税或征免税,已抵扣的进项全额转出; 税 征税,征税金额=出口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关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出口:选择免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是按照设备购入时的价值计算的;
选择征税,销项税额是按照设备折旧后,当前出售价格计算的。
由于当前销售价格一般要低于原购入的价格,故征税金额小于要转出的进项金额。因此,企业选择适用征税更合适。
六、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1剔: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离岸价-免税料件价)×(征税率-退税率) 2抵: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总进项--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3算尺度:免抵退税额=(离岸价-免税料件价)×退税率 4比退:2比3,取其小。2减3,为留抵。
5免抵税额:实质为应免抵退税额减去实际退税额=尺度-比 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免退税
免退税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货物、行为的专票及海关专用缴款凭证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
第20页
2018年CPA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