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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CPA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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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分立(了解)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熟悉)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目的、2比例、2连续12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以上。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85%以上。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

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重组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的50%,股权支付不低于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股权收购的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的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原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如下:

1、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数确定为零;

2、按分立出去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调减“旧股”增加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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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企业所发生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承担了所得税,就能就不能计入新的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重组,纳税责任被递延和转移,被重组一方获得的部分免税的税负,被递延到再次交易时,同时也被转移到重组另一方,通过减少折旧、摊销等方式负担。

7.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考前了解):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 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10年均摊。

第六节 税收优惠(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可以分为税基式(收入-扣除)、税率式(高新、小微),税额式(抵免、境外所得税)。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海陆花茶饮料香】的所得,减半征收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承包和内部自建不适用】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注意没有安全生产)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技术转让所得并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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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该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标准:注册1年以上+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境内研发费用、高品收入占比均不低于60%

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5000万元→不低于4%←2亿元→不低于3% 申请认定前一年不能有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企复审: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之前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7-2019)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20%税率)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平均数计算。

优惠政策:适用20%税率,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履行备案手续。 (3)企业预缴规定:

①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处理如下:

a.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政策; b.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政策。

②定率征收企业。上一年度符合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政策。 ③上年度不符合、预缴时符合的小微企业,本年度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可享受政策。

五、加计扣除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①研发费用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加计50%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会计核算与管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2017-2019年,按75%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预缴申报时,据实扣除;汇算清缴时,按100%加计扣除。

六、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 七、加速折旧优惠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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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①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②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③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八、减计收入优惠(重点)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税额抵免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5年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设备并自身实际投入。

所购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机关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低税率 免征 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府向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更优惠】 十二、特殊行业优惠(选择题)

a.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起】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免3减半。 (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免3减半。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15%的税率;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免5减半。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均为暂不征收】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c.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3免3减半)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d.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免3减半)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需70%以上。

西部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主营70%以上,2免3减半。

(2)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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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间接计算法的应用】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国际税收一章)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注意多选)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设未设账簿的;

3.各种违法法行为。 4.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

五、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不低于15%。 (2)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15%-30%; (3)管理服务的,30%-50%;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劳务,合同中未列明劳务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无参照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八节 源泉扣缴(熟悉)

一、扣缴义务人: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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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分立(了解)(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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