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学字〔20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行字〔2005〕2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三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新的违纪行为,察看期满后,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者,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期间只使用一次,如再违纪,无论情节轻重,均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通报批评可不记入个人档案;对于情节较重,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者,可给予退学处理。通报批评和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违纪者进行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造成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
(三)确系过失违纪者;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者;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群体违纪的主要责任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违纪行为者;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十)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十条 违纪者违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退赔;由于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经济损失的,除对违纪者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按相关规定追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