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日期: 制定: 编号: 批准: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施工员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材料员 钢筋班组
木工班组 混凝土班组 安装班组 架子班组 电工班组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项目部各级领导、各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从项目部领导到职工都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工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 结合铜煤一号柏树林小区第二项目部施工情况和环境可知,施工现场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 ;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
第五条 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项目,在进场前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对施工现场出现职业病危害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为保证各施工人员的安全,项目部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5)不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 对施工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
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事故报告
(1) 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 项目部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分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 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 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 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 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
对可能发生有损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六条 本工程可能发生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