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名目
2 术
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
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
置………………………………………………………………………… 4.1 一样规
定……………………………………………………………………………………
4.2 防火间
距……………………………………………………………………………………
4.3 消防车
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
梯……………………………………………………………………………… 6.1 一样规
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
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
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
剂…………………………………………………………………… 8.4 机械排
烟………………………………………………………………………………………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
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
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纳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讲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能够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纳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截了当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按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讲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讲明保留,新增讲明如下)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懂得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表 3.0.1 建筑分类
名称 居住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社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 公共建筑 1000m 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 力调度楼 1500m 2 的商住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5. 中央级和省级(含打算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教学楼和一般的旅社、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一类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二类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1. 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