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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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其它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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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广义的和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自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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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能够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能够委托或者聘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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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问,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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