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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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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资金和经费。社会保险要紧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一般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要紧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

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与生活中因遭遇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对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生之损失,分摊消化于共同团体。保险具有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之作用。因此,保险也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 二 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具有互助性。保险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通过运用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力量,依照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件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的经济保障制度,其差不多原理是聚合风险,分散损失。 (二)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保险是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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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事实上质是当事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不在于,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无危险则无保险。

作为保险对象的危险(即可保危险)必须具备如下特征: 1纯粹性。危险按性质不同能够分为纯粹危险和投机危险。纯粹危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如火灾危险。投机危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危险,如股市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等。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一般是纯粹危险,对投机危险,保险人一般是不能承保的。

2不确定性。(1)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发生或者确信要发生的危险,不能构成保险危险。(2)危险发生的时刻、地点、缘故和损失程度(即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3 意外性。(1)危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2)危险的发生或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不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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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先约定性。就具体保险合同而言,只有发生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一 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物资运输保险等。 2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2)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他人不老实、不信用或主观缘故不履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险。

(3)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其本人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躯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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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二 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绝大多数保险属于自愿保险。 (二)强制保险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其保险对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皆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如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2 建立强制保险的缘故

(1)高度危险行为的社会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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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度危险作业工具的保险 (3)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保险

三 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幸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要紧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因此再保险也被称为“保险的保险”。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同意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同意人。”

四 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单保险是投保人关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关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不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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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

业单位资金和经费。社会保险要紧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一般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要紧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与生活中因遭遇各种人身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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