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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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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20 【实施日期】2002.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

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2]40号)

滁州市、蚌埠市人民政府,天长市、来安县、五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巩固已取得的改革成果,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在天长市、来安县和五河县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试点。现将《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成立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办事 1 / 2

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按照本方案

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将政策交给农民群众,真正做到家喻户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滁州市、蚌埠市政府要密切关注试点县(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为在全省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积累经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有利于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收益,有利于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出发,调整国家对粮食补贴的方式,将原通过流通环节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并放开搞活粮食流通,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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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02]4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5.20【实施日期】2002.05.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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