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
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
重
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 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
照
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
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
理
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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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
生
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
SCL)、工作危害分析
( JHA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FMEA )、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 ( 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析生产
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
RAM )、作业条 件
危险性分析( LEC)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
险分
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
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
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
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
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 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
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
术
、
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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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 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
制 为重
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
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 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
防
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 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
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
防
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
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
点;
(5)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
段 用设 、安全 日期间
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
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
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
领导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
备件及各
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 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
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 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
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
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 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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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 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 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
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
检
查;
(3) 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
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 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
度 重点
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
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 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
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 当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
事故类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
3.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进行相
关专业性排查:
(1) 公布实施有关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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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
发生重大改变的;
(4)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5) 发生安全事故或对安全事故、事件有新认识的;
(6)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
害前。
3.2.3 企业对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储存装置运用
HAZOP 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
3 年开展一次;对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 设 计阶段开展 HAZOP 分析工作;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
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可采用本导则第
2.3 所述的方法,每 5 年进行一次。
4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
企业应结合自身安全风险及管控水平,按照化工过程安全
管
理的要求,参照各专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见附件)
,编制 符
工作。
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1) 安全领导能力; (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 3) 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 4)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 5) 安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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