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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 校 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 疾 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 员 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 卫 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 条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 二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 类 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 体 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 预 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 卫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 育 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 具 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 二 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 境 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 堂 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 蟑 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及 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 理 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 料 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 、 、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 。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 间 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 于 于 8 平方米; (二) 墙 壁 壁应有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 防 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 制 制成的墙裙; (三) 地 面 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 易 易清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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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建造,具有一 定 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 明 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 的 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 排 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 废 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 五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 等 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 并 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 的 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 堂 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 的 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 饮 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 洗 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 的 的,必须具备 2 个以上的水 池 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 类 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 八 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 净 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 生 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不 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 次 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 后 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 具 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 毒 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 存 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 有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 应 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 涤 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 准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 须 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 ) ),并有明显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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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 购 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 有 有卫生许可证的 第十条 食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 者 者洗手、洗餐具的 自来水装 置 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 贮 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经 营 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 家 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 对 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 保 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 下 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 、 、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 他 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 害 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 质 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 害 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 医 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 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 超 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 标 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 生 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 十 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 用 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 应 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 可 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 生 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 得 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 订 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 当 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 剩 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 菜 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 关 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 单 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 分 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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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 质 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 、 、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 。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 备 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 、 、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 放 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 、 、半成品、成品的刀、墩、 板 板、桶、盆、筐、抹布以及 其 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 显 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 放 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 采 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 品 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 质 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 其 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 食 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 制 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 温 温度不低于 70℃。
加工 后 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 或 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 应 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防 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 触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 向 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 官 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 健 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 小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 园 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 。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 菜 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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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 菜 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凉 凉菜间; 加工凉菜的工用具 、 、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 消 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 清 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 各 各取不少于 250 克的样品 留 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 24 小 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 十 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 售 售前一般不超过 2 个小时, 若 若超过 2 个小时存放的,应 当 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 ℃ ℃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 条 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 , ,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 小 时 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 下 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 , ,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 管 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 卫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 一 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 须 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 作 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 产 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 检 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参 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 伤 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疾 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渗 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 食 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 事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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