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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整理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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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论

早期:《十二铜表法》; (一)、最早产生民法的国家——公元前6c-7c古罗马 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 近代民法趋于完善的标志——1900年《德国民法典》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1)平等原则 ④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①当事人意思自治

(2)自愿原则 ②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

③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①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 (3)公平原则 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③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公平原则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

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②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③法官处理民事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利益 ④不仅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还应制定具体条款

(5)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危害国家公序 、危害家庭关系、违反性道德、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经济自由、违反公平竞争、 暴力行为等。

(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过正当界限。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

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

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绝对民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③单一法律关系和符合

法律关系

(4)民事权利的分类(懂得判断属于何种即可)

①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②根据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要会理解分辨几个权利)

【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可以直接实现权利,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对世权”。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人是特定的,要通过他人的行为来实现权利,是“相对权”、“对人权”。

【抗辩权】权利人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反对“请求权”的权利,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③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效力的不同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又称对人权。 ④根据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⑤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四)、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人)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类。

1、自然人的含义: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公

民和无国籍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

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划分: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年满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10岁/7岁以下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区别】

(1)自然人的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同,。

(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法人不能享有;而专属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没有。

(3)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如担保法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4、宣告失踪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条件】①自然人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起

算点: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利害关系人】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财产

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即祖孙3代+2个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人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结束财产代管。

5、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

年限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消灭;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 【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失踪人出现;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果:权利能力回复;财产的返还

与适当补偿;关于婚姻关系;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关于婚姻关系;若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若再婚?

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若孩子被收养,只能通过孩子与收养人解除关系来重新获得抚养权。

6、合伙(运用):

A.我国的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合伙,属于自然人主体;

B.合伙是指由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C.欠多少还多少;分享利润则要承担风险(后来入伙人也要对公司前后债务进行承担,退伙前债务也要承担)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的分类】B.社团法人(公司、公社、合作社、协会)&财团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C.营利法人(企业、公司)&公益法人(学校、医院、慈善组织)&中间法人(社交俱乐部、

校友会、同乡会)

D.本国法人&外国法人(按本/外国法律设立,是否具有本国国籍) A.企业法人:私法人、营利法人

B.机关法人:权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 C.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学校、医院、电视台、

图书馆等

D.社会团体法人:如民间机构研究会、文学社、宗教等,主要是公益法人

8、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

体。[特征]有自己的意志;由个人或集体组成;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交代会); 【法人机关的种类】执行机关(校委会、董事会、厂长、经理); 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自己的意志;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法人的分支机构】A.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

B.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 C.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 PS:A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机构负责。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B 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C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 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有意思表示 ②有一定的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及格);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符合规定(形式合法)。

(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但纯获利的和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如果是合同是效力待定

★ ③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或乘人之危,如果合同是效力待定 【种类】(婚姻关系若是欺诈是有效,只有不满结婚年龄结婚才无效,胁迫结婚也可取消) 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反意思表示真实)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残疾人企业) ⑥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走私贩毒) ⑦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 (要着重区分) 效力待定≠可撤销 ★【种类】1)重大误解——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使

另一方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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