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过限制使用及销售全氟辛烷磺酸(PFOS)
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2006/122/EC),该指令是对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禁止危险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指令》(76/769/EEC)的第三十次修订。 2006/122/EC指令产生背景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 PFOS)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产品中。
2002年12月,OECD召开的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将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
依据欧盟部长理事会(EEC)793/93号《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物质危险性的法规》,英国向欧委会提交了PFOS危险评估报告和减少PFOS危害的策略以及该策略的影响评估。 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SCHER)对英国提交的策略进行了科学性方面的审查,于2005年3月18日确认了PFOS的危害性。
基于上述原因,欧委会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了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建议和指令草案,并对该建议实施的成本、益处、平衡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2006年10月30日,欧洲议会以632票比10票通过了该草案一读,2006年12月12日指令草案最终获得部长理事会批准,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时成效。 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4、有部分例外情况:
(1)指令指出,根据SCHER的确认,现在航空业、半导体工业和影像工业中谨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环境中获暴露于车间,不会出现对环境和人类的关联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2)关于消防泡沫问题,SCHER同意应先对其替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决定;
(3)关于限制PFOS在镀层工业的应用问题,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将金属镀层过程中的排放减少到明显较低的水平,则今后将限制PFOS在该工业中的使用,但在现阶段须应用最先进技术使工业电镀中PFOS的排放尽量降低。
5、PFOA将来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被怀疑有与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现仍在对其危险分析试验、替代品的实效性、限制措施进行评估。
PFOS 的危害
PFOS 是全氟化学品的一员,热稳定性佳,在环境中不易被破坏,还可耐水耐油。另一种常见的全氟化学品是全氟辛酸 (PFOA) 及其盐类。全氟化学品聚在活有机体的脂肪组织中,对于人体和野生动物都是有害的。证据显示,接触包括 PFOS 和 PFOA 在内的全氟化学品,可能导致出生婴儿缺陷,对免疫系统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会破坏甲状腺功能,在怀孕期间,还会导致许多发育问题。更重要的是,美国环保署认为 PFOS 和PFOA 为致癌物质,因工作需要而接触 PFOS 与膀胱癌发生率增加有关。
PFOS的应用
PFOS相关化学品现在用于不同的产品,主要包含了三个应用领域。
用于表面处理的PFOS相关化学品可保证个人衣服、家庭装饰、汽车内部的防污、防油和防水性。
用于纸张保护的PFOS相关化学品,作为浆料成形的一部分,可保证纸张和纸板的防油和防水性。
特殊化学品种类中的 PFOS 相关化学品广泛用于专门工业、商业和消费领域。该种类包括各种作为最终产品被商品化的 PFOS 盐。 另一项引起关注的全氟化学品-PFOA
同样,欧洲议会也已经对 PFOA 以及 PFOA 盐提出了欧盟限制要求,它们也被怀疑带有与 PFOS 相同的危险。PFOA 及其衍生产品的应用包括家用产品表面处理 (如不沾锅炊具)、方便食品包装、防粘污材料纤维以及防火泡沫。欧洲议会已被要求特续进行风险评估、寻找更安全的替代产品、定义减用措施,包括限制销售与使用。PFOA 在所有年龄阶段人群中的潜在毒性、广泛发生率、以及持续性,已经引起了美国公众和监督局的高度重视。根据文件记载,PFOA 可导致动物罹患肝癌、胰腺癌和睪丸癌,环境和劳工团体的联盟已在促成将其列入加州 65 提案之致癌物质。
指令实施时间表
1、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即2006年12月27日;
2、各成员应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其国内法。各成员国应将拟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欧委会并列明拟采取措施与指令内容的关联性; 3、各成员国应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
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员国应公布: (1)旨在减少电镀工业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体措施; (2)库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况。 指令的影响性
PFOS被广泛应用于众多民用和工业生产领域,包括我国许多拳头出口产品如:纺织品、皮革、地毯等,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必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