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府体制
课程号: 51150512 课序号: 0 开课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议会内阁制 也叫议会制,相对于总统制而言的一种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中,国
家元首是虚位的,实权掌握在由首相统帅的政府内阁中。政府往往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政府向议会负责。(2分)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从而解散政府,政府首相也可以向国家元首提请来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政府组成人员一般须是议员。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往往一些重要的部门,根据首相的安排成为内阁部,由首相和内阁部官员构成的内阁是国家权力真正的中心。(2分)
2.建设性不信任案 德国《基本法》第67条对议会改组政府及政府解散议会作出规定,
称为“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即如果总理和政府提出重大议案未能获得联邦议院的通过,总理可以向议院提出对他表示信任的动议,此项动议如果不能得到过半数联邦议院议员的赞同,那么,总理可以请求总统在21天之内解散联邦议院,如果议院不愿解散,那么它就必须在48小时之内以过半数票选出一位新总理,并请求总统罢免原总理,这样才能改组政府。(2分)这就给联邦议院改组政府设置了一个重大障碍,因为要在48小时之内选举出一个能够得到议会多数支持、能够组织政府并为议院各方所能接受的总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自德国联邦政府建立后,当政府与联邦议院发生矛盾时,不是政府有可能被改组,而是议院有可能被解散。因此议院不敢轻易对政府表示不信任,这就使德国联邦政府保持了坚强态式,有利于维护国内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繁荣。(2分)
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0年,民主共和党领袖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
总统约翰·亚当斯即将下台。由于总统任命法官,而法官又是终身职,亚当斯便在下台前赶忙任命了大批联邦党人充斥到各级联邦法院中,包括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内。由于过于匆忙,亚当斯还没有来得及给所有法官发放完委任状,他卸职的时刻就已经到了。新上任的杰斐逊总统下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向这批未收到委任状的法官发放委任状。马伯里是没有拿到委任状的法官之一,他根据1789年国会的“司法法”中所规定的最高法院可以颁布强制执行令这一条,要求最高法院向麦迪逊颁布执行法令。这一案件使最高法院感到十分棘手。从党派关系上讲,马歇尔及最高法院是支持马伯里的,然而,如果在这一案件上走得太远,首席法官就有遭到被民主共和党控制的国会所弹劾的可能。在颇费了一番踌躇之后,最高法院于1803年作出裁决,麦迪逊必须向马伯里等人发放委任状。但为了缓和同民主共和党人的矛盾,马歇尔同时宣加,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中关于最高法院可以颁布强制执行令一款是违宪的。马歇尔的这一手,看起来是一种让步,实际上却为最高法院赢得了更大的权力。他在宣判中说得很清楚,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虽然国会和总统也有权解释宪法,但最高法院是执法机关,法官在解释宪法和法律方面有最后发言权。(,2分)在美国的历史上,这一判例被视为最高法院的最重要的判例,它为最高法院攫取了宪法解释权。(2分)
4.君主制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国王、皇帝、天皇、苏丹、天子等担当国家元首。君主拥
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约束。君主实行终身制,并且是世袭的。这种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多实行这种专制制度。(2分)君主制可分为无限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无限君主制的典型是君主专制制。有限君主
制包括等级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2分)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C C 2 A 3 B 4 C 5 D 6 A 7 C 8 D 9 D 10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 × 2. × 3. √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每题12分,共36分)
1.第一,行政法院的审判人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由中央从有经验的公务员中任命,可以
随时调动和免职,因此是非终身的职务。(3分)第二,行政法院进行裁决,依据长期处理案件中形成的一套判例,而不是普通法院适用的成文民刑法典。但是行政法院并不受先例的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断创新。(3分)第三,行政法院主要通过周密调查,弄清事实真相,不以当事人的对质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且对法律也靠自己的独立研究,不靠律师的辩论。(3分)第四,行政法院无法律解释权,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固有的执行权。(3分)
2.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
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3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修改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3分)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3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3分)
3.法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遵守共同体协定和条约的保证。(3
分)共和国总统要确保宪法得到遵守。总统通过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正常行使职权和国家的持续性。(3分)所谓保证人和仲裁人的根本意义在于,总统是一切权力之上的权力,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三权之上。总统不仅无需承担政治和法律的责任,而且除了犯叛国罪由议会控告之外,宪法再没有规定任何弹劾总统的条款。(3分)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总统拥有对其他机关的控制、干预权,但其他权力机关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用来监督和制约总统。按照宪法规定,总统享有广泛的任命权。(3分)
五、论述题(18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概括而言,是遵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3分)
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刑事实件的侦察、拘留和预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是批准逮捕和行使检察仅(包括侦查),以及对案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
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任务,在于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或判处何种刑罚。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3分)
以上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的情况。那么,在具体工作中又是如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呢?关于互相配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应当把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对需要逮捕的人犯,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交检察院,检察院应及时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予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确定是否开庭。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经审查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决定的,公安机关应补充侦查等。(3分)
关于互相制约,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如果认为必要有权退回公安机关作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2分)反过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如意见仍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复核;对检察院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所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报请复核。(2分)至于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是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漏罪、漏人的,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起诉;在审判过程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反过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如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等。(3分)
总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分工负责就谈不上配合或制约。只有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才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