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7-30 【生效日期】1997-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协查或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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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二章 查处范围
第七条 第七条 查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的; (二)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
(五)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 (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八)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 (一)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许可证、银行帐户、资金、票据、合同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从事中介活动的;
(三)明知或应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仓储、设备、运输工具的;
(四)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
(五)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的; (六)代印代制假冒伪劣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名牌和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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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隐匿、转移、销毁被扣留、封存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伪证、开脱责任或帮助其逃匿的; (九)明知或应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其他条件和服务的。
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允许销售证明的;
(二)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地、厂址的;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四)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或内在质量、数量与其明示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
(六)属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用中文标明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卫生、商检、税务、物价、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依法冻结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和帐户、鉴定、扣留、封存、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方面协同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重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对包庇、纵容、干预、阻碍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及其假冒伪劣商品,并依法予以扣留、封存;
(三)查询、复制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票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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