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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论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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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论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法学研

究)

论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

【内容提要: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是指基于持续性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支配权,是“债权物权化”类型之一。以交付或使用移转为界,此种债务关系在时间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纯粹债权阶段,债权与支配权并存的阶段;而在后一阶段,则法律关系上存在着债权与支配权的双重结构,从而使其既具有物权之部分特征,亦受到债务关系之制约。】

【关键词: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物权性,绝对性,占有权】

所谓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是指基于租赁.借用.寄存等持续性债务关系本文为上海市浦江计划资助课题《潘德克顿法学.〈德国债法现代法〉与欧盟侵权法一体化从德国侵权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动态看我国侵权法的应然体系与制度框架》

(TS011116).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潘德克顿法体系渊源论》(06GBF004)之中期成果。M ichael Kikinis, Benutzungsrechte an Sachen, mit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Gesetzesumgehung, Schuthess Polygraphischer Verlag AG, Zurich1996, S.7. 而产生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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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配权(占有权或使用权)。卡纳利斯教授称之为“基于债务关系的占有权(das Recht zum Besitz aus

Schuldverh?ltnissen)” Claus-Wilhelm Canaris, Die 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 Festschrift für Werner Flume zum70. Geburtstag, B. I, Verlag Dr. Otto Schmidt KG ? K?ln,1978, S.392. ,但同时也指出:“这种占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一种支配权(Herrschaftsrecht)” Canaris, Verdinglichung, S.392. ;Diedrichsen则称之为相对的支配权 Uwe Diederichsen, Das Recht zum Besitz aus

Schuldverh?ltnissen, Hamburg1965, S.95. ;有学者则称之为“债权性的利用权(obligatorische Benutzungsrechte)” 在此该学者使用了“利用权(Benutzungsrechte)”一词,来统称不包括收益权能的纯粹“使用权(Gebrauchsrechte)”以及包括收益权能的“用益权(Nutzungsrechte)”。参见Kikinis, Benutzungsrechte, S.11-13. ,有时也将之称为债权性的“支配权(Herrschaftsrecht)” Kikinis, Benutzungsrechte, S.190. ;Pawlowski则称之为“基于债务合同的支配权” Pawlowski,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2. Auflage, C.F. Müller Juristischer Verlag,

Heidelberg1983, S.127. 。本文认为,无论占有权还是利用权,都属于支配权之范畴 关于支配权概念之界定,参见拙文,《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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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载《中国法学》xx年第2期。

;故称为“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以便论述。 此外尚须指出,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一般被作为“债权物权化”现象的类型之一,往往在“债权物权化”标题之下进行研究 如杜尔凯特和卡纳利斯其同名论文《论债权物权化》中,都将之作为“债权物权化”的类型之一进行了详尽论述。分别参见:Gerhard Dulckeit, Die 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 Verlag J. C. B. Mohr, Tübingen1951, S.3-4; 上引Canaris文。

;近来对于债权物权化理论之批判日众 如Schmidt bei Staudinger, Einl. zu BGB241ff. N450ff, 转引自 Kikinis, Benutzungsrechte, S.205, Fn1226。,但对其所涵摄之特殊法律现象及其特殊性之所在,却仍颇有有研究之必要。因此,本文亦不妨被视为“债权物权化”理论研究之部分。

一.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两个阶段与双重结构 通常认为,债务关系只能产生债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即使债权人基于债务关系而必须占有债之标的物,此种对物之占有权亦无非债权或债权请求权之给付内容,可以为债权或债权请求权所吸收涵盖 正因如此,通说至今仍满足于将租赁权归为债权而已。通说之观点,可上溯到罗马法上对租赁权之认识。参见Kiki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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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论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法学研究)

金可可:论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法学研究)论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内容提要: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是指基于持续性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支配权,是“债权物权化”类型之一。以交付或使用移转为界,此种债务关系在时间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纯粹债权阶段,债权与支配权并存的阶段;而在后一阶段,则法律关系上存在着债权与支配权的双重结构,从而使其既具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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