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为保证由供方向需方所供货的产品质量水平,避免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经双方充分协商而制订本协议。本协议由需方和供方共同商定,经过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作为商务合同或订单的附件之一。 1、 范围
供方向需方供货的所有不同的材料,包括其产品原材料及组件。
2、 技术标准
2.1按GB/T2828.1-2012Ⅱ级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案。
2.2供需双方确认的产品技术、质量、生产、测试、检验、验证的相关规格和技术要求。 2.3其他与产品相关的、被产品引用或强制应用的国家(国际)、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2.4 环保材料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是ROHS和材料环保检验标准之最新版
3、 物料环保、质量要求和服务 3.1物料环保、质量保证 3.1.1质量保证期
需方使用供方所提供的物料作为其成品的组成部份,在需方成品组装前,在规定的库存条件下(常规的材料)保证二年的库存期要求,特殊材料依据双方的约定执行,如电容器的保质期为6个月要重新进行充电。
供方所提供的物料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寿命要求,并对需方所生产的成品提供自需方产品出厂之日起15个月的质量保质期。
供方须对所提供的物料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的损坏承担维修、更换责任,并对其产品的安全性等特殊性能承担国家法规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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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需方对供方产品验收的质量要求 产品允收水准:
AQL:致命缺陷:0,严重缺陷:0.65,轻微缺陷:1.0;
(顾客的特殊要求按临时发出通知为准)。环保材料按AQL严重缺陷:0执行 a)验收要求
需方对供方供货的物料质量要求和判断标准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统一检验标准和本协议第二条的标准执行。供方所生产的产品应严格按以上检验规范(含抽样计划,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在交货时提供当批产品的出货检验报告,出货检验报告应涵盖需方指定的内容。 b)来料验收批合格率(IQC)
供方交货的各类物料在一年内的交货来料验收批合格率须大于98%。重要物料如电池、喇叭、木箱、喇叭、IC、电容、保险管等合格率要达到99%以上。若对各类材料合格率控制目标有修改时,按提交最新资料为准。
c)供方必须按需方的环保标准和ROHS最新版要求提供符合环保的物料.合格率达到100%。 (需方未要求环保的材料除外) 3.1.3进料不良率
在规定的应用条件下,供方所提供物料不满足可用的品质要求,在外观、功能或其它被供、需双方同意的特殊检验要求上存在缺陷,并在需方的制造厂成品出厂前被检出的不良品的目标比率:
3.1.3.1月度外观不良小于 PPM。
3.1.3.2月度功能不良小于 PPM。(如:结构强度、尺寸、装配性能、电气性能、安全性能、电镀件或涂覆露出里面材质、组件完整性等,具体可按各类材料之检验规范进行划分) 3.1.3.3月度产品混装不良0PPM。 3.1.4退货品之不良率
在规定的应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下,需方或需方客户在供方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除部份以外的累计的不良(表面和结构性能)的目标比率:小于 PPM(月度目标) 3.1.5物料的环保:
提供物料必须100%符合荣润和ROHS标准要求,环保检测不良率目标0 PPM(未要求环保物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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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3.2服务
3.2.1环保、质量检测和报告
在需方需要时,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提供以下检测、分析报告: a) 产品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交权威机构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b) 对需方指定的样品进行检测和分析,提供检测报告。
c) 供方按需方要求定期提供国家认可之实验室检测之物料的环保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一年。过期当无效处理。
d) 供方需按需方要求提供所需的环保资料,如材料成份表,保证书等。 3.2.2工程和制造变更
供方应按规定的产品工程及品质控制要求进行产品生产。针对产品的安全特性,无论是强制或自愿的,供方都不能够擅自更改可以影响认证和安全法规的项目。
没有需方的书面通知,供方不应随意进行变更。当供方工程和制造执行改变时,应先通知需方并获得需方的同意。
需方指定的生产材料不得自行更改。凡需方要求的更改被实施后,产品应有需方认可的识别标记。
主要的工程和制造变更(如:其他生产材料、工艺过程等影响产品功能性、可靠性要求的变更),在变更前必需提前10天通知需方确认。
次要的工程和制造变更,在变更前必需提前 天通知需方。 3.2.3退回材料确认和处理
退回材料和相关不良产品确认,供方应在收到后 小时内处理。
自供方收到退回的产品到交出修理、替换的产品的时间要求,紧急情况: 小时内,正常情况: 天内。
3.2.4材料异常之改善报告提交:
供方收到需方提供关于材料不良信息,需在 个工作日内或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有效的分析改善报告。 3.2.5产品备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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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应按合同或订单的要求提供足够的备品。
4、 质量索赔
4.1进料 IQC抽检不良处理
4.1.1供方交货的物料不能满足需方收货检验的要求,供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供货计划提交不少于该批产品数量的新的交货批给需方,对退回物料的处理应符合3.2.3的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完成,按此批总金额的 倍进行处罚;
4.1.2供方在一个月内交货产品累计超过三批以上判退,需方有权对后续交货作价格下浮处理,所涉及的物料在原合同和订单价格的基础上下浮 %。价格下浮所涉及的数量从第四批判退日期到当月最后一天为止;
4.1.3供方交货的物料不能满足交货检验的要求,如供方物料需方同意特采使用,则该批特采物料的价格将在原合同和订单价格的基础上下浮8%,该特采批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份,仍然由供方承担。需方采购在申请时提出交财务直接扣出。
4.1.4因供方供货品质不良导致交货拒收,而供方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需方停线、断料、或信誉受损时,供方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延期交货的处罚条款按合同或订单的相关条款(或其交货协议)执行。如果合同或订单的相关条款(或其交货协议)未对此进行描述,供方应按本批次货款总数的10倍给予处罚。
4.1.5物料验收不合格,因需方生产急用而被加工或全检,所产生的人工额外工时费用由供方承担,造成的停线损失由供方承担,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处理。需方人工工时计费标准:职工:______元/人.小时、管理职员:______元/人.小时。料商来人选用,收取场地费及相关费用______元。
4.1.6因生产急需,对于不合格物料,因需方生产急需,经需方确认,可以特采接收使用,但供方将按照 %的折扣率标准向需方进行赔偿。 4.2车间生产过程发生的不良
4.2.1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性能和外观不良,经确认需要选用或加工时,加工或选用费用按每人每小时 元计算,在供方货款中扣出,选出或加工坏的不良品,由供方无条件更换,同时需承担别的材料因此导致的报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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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因供方供货品质在制程发现不良导致需方停线、断料、或信誉受损时,供方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供方应按本批次货款的 %给需方赔偿损失。
4.2.3 成品抽检发现属材料不良需返工处理,工时按每人每小时______元计算,材料损失由供方承担;
4.2.4赔偿方式可由需方视需要选择按照赔偿的金额折合为货款扣除或实物抵扣的方式实施。 4.3 客户退货品之不良
4.3.1已确认与供方有关的退货品,供方应承担维修或替换相应零部件责任。
4.3.2如退货品因为供方原因延期处理,供方应积极用新品来替换不良品,并承担延期对需方造成的损失。
4.3.3当确认为供方责任的退货品,供方应该承担因此造成需方的材料费用、加工和选别费用、运费损失,并接受与此相关的退货。
5、其他问题的责任承担
5.1供方在没有得到需方事先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对于物料的结构、原料、颜色、材质、包装、工艺等做改动则依照 RMB/次 进行处罚,并且需方有权利追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2 供方交货需要的所有物料,如有在未经需方事先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生产场地(未认可工厂或外发等),按RMB 元/次进行处罚甚至暂停交易或取消供货资格,并且需方有权追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3 因供方质量问题导致损失或处罚,如有经供方和需方会议商讨处理方案,则按会议决议处理。
5.4 甲方来料或者后工序生产时,发现因供方物料问题导致溶胶、起火等问题,供方应承担RMB 元/次的违约金,并且需方有权追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5一年内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生 次以上的(包含 3次),超出的部分依照 RMB/次进行处罚并计入供方考核,且考虑暂停供方供货资格。
5.6 由于供方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投诉,并给需方造成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供方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还应支付 - 0RMB的违约金。暂停甚至取消供方供货资格。损失部分由需方核算,同时计入供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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