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亮点大全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亮点大全

本文就《担保制度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发布)(下称“《九民纪要》”)相关具体条文内容进行比较,从中简要剖析《担保制度解释》的若干亮点。

《担保制度解释》条文内《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九容 民纪要》条文内容 _ 亮点简析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_ 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_ _ _ 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都适用该解释。其中,相较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及《九民纪要》,《担保制度解释》特别新增并强调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九民纪要》 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 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明确规定诸如“主合同无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效,不影响保证责任承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担”等形式的约定无效。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担保合同无效后,根据过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错原则处理损失问题。 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 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独立保函由于其特殊性,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不适用一般担保制度的规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规定》。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原担保法司法解释》 细化《九民纪要》有关担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保责任范围的相关规定,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并明确了担保人承担了超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出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围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采取的救济措施(即请求权。 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 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民纪要》 担保人承担的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_ 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实践中大量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明确规定相关权利人(例如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托贷款之委托人及受托人等)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原担保法司法解释》 进一步明确细化《原担保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定。其中《担保制度解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释》第六条将学校、幼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进行转贷的除外。 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区分为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利法人,分别对其所涉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保合同的效力作出了不同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前者原则上无效(明确规定了除外情形),后者一般情况下有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原担保法司法解释》 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细化和呼应《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关于法定代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表人越权担保的相关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定。《九民纪要》第18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条的规定仍然可以作为司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法实践中认定《担保制度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解释》第七条项下所称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亮点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亮点大全本文就《担保制度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发布)(下称“《九民纪要》”)相关具体条文内容进行比较,从中简要剖析《担保制度解释》的若干亮点。《担保制度解释》条文内《原担保法司法解释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fdig5ppbp6ehs64cxfu8wrp7230mk017rn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