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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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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 7必要共同诉讼[广西民大2018、2015年研;北航2015年研;湖南师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8管辖恒定原则[广西民大2018、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09年研;北航2008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 答: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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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9协议管辖[北大2014年研;湖南师大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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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构成(浙江工商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也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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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4不作为(浙江财大2019年研;四川师大2018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5刑事责任能力(浙江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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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直接故意(山东大学2019年研)

(2)间接故意(暨南大学2018年研;人大2013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1)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二者区别在于: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对直接故意来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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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917法学专业综合》考研真题详解

答: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7必要共同诉讼[广西民大201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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