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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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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情况汇总、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分包单位名称 专业资质等级 生产许可证号 分包专业、工程范围 工程量(万元) 分包项目负责人 总包单位:

1 2 3 4 建设单位是否肢解、指定分包 分包单位资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分包是否在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是否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管理施工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是否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监理 ⌒建 设︶ 审查 意见 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审查人 审查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

注:1、凡施工分包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均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质保体系等按本表进行审查;审查结论

包括“符合要求”、“建设单位肢解、指定分包”、“违法分包”、“转包”等

2、施工分包要求详见背面说明,其中钢结构、幕墙、门窗工程分包单位除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外,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号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 量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宁建工字[2006]155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管处备案。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市建管处备案。

第六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五、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通知

编号:

我单位监理(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的麒麟启迪低碳智能产业园C4、C5、C7、地块工程,

□1、特任命李海斌(姓名)自年

月 日(工程进度

)担任总监(岗位)资格证号0076688。

□2、原

(岗位) ,自

)变更为

。双方已进行了交接。

(姓名)资格证

年 月 日(工程进度

(姓名)资格证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人员任命、变更的,分别在相应序号前的□中打“√”。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质监站签收:

年 月 日

说明:

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项目负责人)任命、变更等均应事先(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质监站。

2、 依据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4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 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即相关单位)同意。

3、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建筑结构施工 阶段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 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情况汇总、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分包单位名称专业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号分包专业、工程范围工程量(万元)分包项目负责人总包单位: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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