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近五年试题大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11-2012 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1.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A. 形成之诉B.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
D.赔偿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和相对权
3. 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
)。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D ) A.法人机关成员
B.法人代表 C.上级主管机关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 2-4 个正确的,请将正 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多选 少选不给分)
.6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C )。 A.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 .7D.动产
.8
)。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BC 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A.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10.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ABCD )。
D.国有
A.国有土地使用权 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 C.国有草原使用权
三、填空题(每空 2 分,共 10 分)
11.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
12.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 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一般等价物 )
。(继受取得
13.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 14. 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 15. 物权分为
和其他物权。(所有权)
)
两种。(法定孳息)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4 分)
16.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
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7.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8.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
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0.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
项财产不分 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1.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
五、问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
22.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3 分)其主要特
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 分)(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2 分)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2 分)
23. 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答: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4. 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答: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 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六、案例分析(16 分)
25. 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
卖给丙。丙与
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 1 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
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
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 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二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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