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研究
【摘要】移民安置工作是水利水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农民的安置更是工作的重点。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必须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确保农民有地可耕。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移民在安置的过程中土地权利往往受到损害。而且移民的到来对安置地区农民造成了威胁,使得安置地区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受到了影响,导致两者的土地矛盾冲突。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正在致力于对土地补偿的性质从新界定,采用多种移民安置方法,最大限度地协调移民和当地居民的矛盾。
【关键词】水库移民;土地赔偿;土地性质;土地权利
一、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性质类型
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但是移民安置必须调整其他集体的土地,这就超出了集体经济的范围。将当地居民的土地分给移民的行为,必然导致安置地居民与移民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在土地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调整,因此,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都企图从新界定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的性质,让移民拥有的土地合法化。
(一)购买
购买是最简单快捷的移民安置方式,但是这就意味着政府要面临着巨额的淹没补偿金,因此购买的前提是国家必须要有强大的综合国力。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远不如发达国家,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也相对偏低。而且受到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严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有可能无法接受耕地被购买。而部分农民即使接受了耕地购买,可能将赔偿金用于购买非土地性质的东西,导致生活得不到保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土地购买的方式其实并不适合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土地赔偿。
(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能够有效避开法律障碍,确保移民获得相应的土地的同时,当地居民也能够获得相应的征地赔偿,有效缓解了安置地移民和当地居民的矛盾。但是如果移民人数众多,实施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也可能导致失地农民的产生。同时采用这样方式也可能导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不明确,这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土地征收方式还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政府将获得淹没地和安置地两个地方的土地,这是一种花一份钱买两份东西的现象,明显违背市场规律。
(三)市场化土地流转
市场化土地流转的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合理,实现了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合法化,也不会违背市场规律,而且市场机制的引入优化了资源的配置。
这种模式虽然相对其较为合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市场化土地流转所需的协调和谈判时间较长,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第二,移民最终获得的土地较为分散,导致移民无法实现集中化安置。第三,市场化土地流转缩小了移民的土地权利。
二、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界定
(一)土地产权内的安置
如图一所示,A1表示的被淹没的部分,A2则表示安置地的土地,在土地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A1的部分移民将会转移到A2。这就意味着必须要在A2中对土地进行调整、购买和市场化流转,以便于安置移民的同时确保当地居民的权益。但是不管是A1还是A2都属于A,A代表的是集体经济,在A内的所有人都对土地拥有不可动摇的承包权。因此,土地产权内的安置是一个在政府主导下,将按淹没地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移民使用,并且向移民支付一定赔偿的过程。
(二)土地产权外的非建成安置
这种安置方式是指将移民安置到原来所属的集体经济外,这种移民的安置方式相对较为分散。如图二所示,将A3内的移民,分散到了B1、B2、B3等多个地方,A3中移民的土地来源是使用征地补偿金在B1、B2、B3等地开发荒地、调整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机动土地等。在这个模式中,A3中的成员就变成了B内的新成员,享受对B内土地的继承权。因此,土地产权外的非建成安置,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安置地的荒地、机动土地或是当地居民的土地转让给移民使用的过程,移民享有对土地的继承权。
(三)土地产权外建成安置
这种安置方式就只指将原有的移民安置到原有集体经济外的地方,并建成统一的安置地区。这种安置方式包含了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原有的村落为单位建成安置区,另一种是建立新的组织。由图三可见,A4就是移民,在通过各方面考量后将A4全部转移到了B内,形成了B4。B4成员的身份已经发生了改变,不再是A4的成员,而是B内的新成员,享受和B内当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包括了土地的继承权和经营权。
三、结语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水库修建事业也在不断发展,因此而产生的移民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地区土地补偿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移民安置方法而有所不同,土地性质的界定,能够帮助移民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协调当地居民和移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地区土地性质研究是一个老课题,研究成果颇丰,但随着水电事业的发展也会产生许多新问题,需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不断深入研究,共同探讨移民安置问题新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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