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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用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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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依法设立的公司(单位,下同),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依据 《公司法》第7条 营业执照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报告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消防验收报告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消防法》 第13条 《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第12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基础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分管业务围,明确其安全职责。 明确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

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二)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的部门、参加人员、目的和围; (三)明确重大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重要活动等时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四)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和容,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和记录, (六)其它应明确的容。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4条)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4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具有较大危具有较大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安全生产法》第28条 险因素生产险因素生产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营场所、设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验设备设施检(一)明确设备实施验收、维修、报废和拆除的责任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收、维修、报验收、维修、(二)明确验收、维修、报废和拆除方式、审批程序。 废和拆除 报废和拆除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 危险作业安危险作业安除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全管理制度 全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三同时”安全管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三同时”安全管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安全生产法》第24条 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原则; 《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二)明确防火、降温、通风等防措施; (WB/T1028-2006) (三)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措施); (四)仓库通道和物品存放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例》第9条 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例》第13条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例》第14条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例》第16条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容: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参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第(七)项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要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司、车间、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培训容

16无锡市其他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用标准化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依法设立的公司(单位,下同),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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