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测算,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基本概念
1.1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系宗地出让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测算的金额。
1.2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纯收益系宗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让后,土地成交价格(含成本)中扣除依法确定的成本后的余额。即土地出让纯收益包括测算的出让金与土地成交后的增值额之和。
1.3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土地。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若出让的土地系成片开发的,如地块控规已确定开发单元的以开发单元道路红线围合的面积作为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如无地块控规的,按规划部门给定的建设用地边线量算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小区内城市干道,以及城市公共绿化用地除外,但含小区道路、以及纳入小区绿化指标的绿化用地等)。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依法审查土地转让事项时,确定政府应征收出让金数额的测算行为。土地评估时,涉及出让金计算按本规定精神计算。
2.2主城规划区2 616平方公里注1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79号注2、渝府发[2004]43号注3文件标准,主城规划区2 616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76号注4文件标准。
3.出让金测算的前提条件以及测算成果
3.1出让金测算的前提条件是宗地土地级别明确、土地权属清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已确定用途以及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同时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进行现场勘界,形成测绘报告。
3.2出让金测算报告是土地部门依法测算出让金的最终成果。土地部门必须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宗地建筑面积,按本规定测算出让金,并形成测算报告(报告应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出让金计算依据、过程、结果、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该报告是集体研究出让底价的依据之一,必须纳入宗地出让档案备查。
4.出让金的测算
4.1出让金按以下公式测算
(1)
V—宗地土地出让金
S建—出让的计价建筑面积
Vi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
mi—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用途比例
ki—用途年限修正系数
4.2城(镇)国有土地上拟拆迁还建的建(构)筑物的还建方式以及拆迁还建的建筑面积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拆迁还房对应的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出让的计价建筑面积系规划部门依法确定的建筑面积扣除拆迁还建房的建筑面积后的余数。
4.3凡±0.000标高以下的建(构)筑物(含地下层)纳入计价建筑面积计算。
4.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商业、住宅用地以及其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不足1.5时,按1.5计算,大于1.5时,按给定的值计算;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足1时,按1计算,大于1时,按给定的值计算。
4.5本规定中的mi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比例作为权重,乘以对应的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计算加权平均值。若规划部门未给定用途比例的,系商业、居住用地的分别暂按0.1:0.9确定。
4.6若规划部门未给定建筑面积,仅给定了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最高容积率与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的乘积。若规划部门既给定了建筑面积,又给定了容积率的,选取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出让金的依据。
5.危旧房所减出让金
5.1经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减出让金。
(2)
V—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减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