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
染物排放情况调查的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办函[2007]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5.17 【实施日期】2007.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的函
(粤环办函〔2007〕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我局拟制定《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编制工作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
为客观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使标准制订的技术依据更加充分、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可行,我局决定委托标准编制单位对全省重点造纸行业生产、污染物排放和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
请你们予以协助,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填写调查表(见附件,本调查表可在广东环境保护网下载),于 2007年6月1日前返回标准编制单位。 1 / 4
联 系 人:郭庆荣 周纯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 邮政编码:510045
联系电话:020-83134642 13609793463 E-mail:gqr@gdemc.gov.cn
附件:《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调查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
调 查 表
(2007年5月)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填 表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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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环保局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计划,2007年拟制订《广东省畜禽养
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调查是标准修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调查资料、数据仅限用于编制排放标准分析研究,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排污收费和环境管理考核无关,要求填表真实、准确。 填表时请注意:
1、调查对象:圈养存栏数为2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点)、4头及以上的奶牛场(点)、8头及以上的肉牛场(点)、200只及以上的养鸡场、100只及以上的养鸭和养鹅场。非圈养(散养、放牧)的不在本次调查范围。 2、统计资料以2006年度为准。
3、养殖场(点)负责填报表1、表2、表3、表4、表5,如果一个法人单位有多个养殖场(点),要求每个养殖场(点)分别填报。
填表请寄: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郭庆荣、周纯、林志凌、周伟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 邮 编:510045
E-mail:gqr@gdemc.gov.cn 标准编写组联系人:郭庆荣
电 话:020-83134642,13609793463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查表 表1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企业填)
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表人: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1 填表说明: 3 / 4
1.[申报登记代码]、[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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