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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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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违法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因犯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四)资格证书管理:

1、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2、离岗备案(离岗6个月);3、调转登记(两个90天) (五)继续教育:

1、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内容:(1)会计理论;(2)政策法规;(3)职业道德规范;

(4)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3、形式——接受培训、自学;

4、学时要求——接受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1、会计员(初级):2、助理会计师(初级):3、会计师(中级):4、高级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报考条件(1)资格证;(2)高中以上。

2、中级:(1)专科,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本科:4年;(3)硕士:1年;(4)博士。3、高级:考评结合。

注:①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制度取得,高级资格采用考评结合;②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全国有效。伪造学历等资历证明或考试作弊,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七、会计岗位设置要求:(1)根据本单位需要设置;(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3)有计划轮岗;(4)建立岗位责任制。 3、总会计师:

(1)地位——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设置范围——国有(包括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3)职责——编制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考核;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出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培训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权限——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或提请领导处理;有权组织单位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工作;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5)任免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私企除外):

(二)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清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提出交接申请;

(二)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三)移交点收;

(四)指派监交人: 1、一般会计人员移交,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会同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五)有关人员签章。(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移交的档案负责)。 十、法律责任:

(一)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犯罪和刑罚)。 (二)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可对单位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20,0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凭证、帐簿,提供虚假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对单位处5,000-10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50,000元罚款;

(4)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书。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档案:处5,000-50,000罚款并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章问答题: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由哪些构成? 2、什么是代理记账?其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3、政府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有哪些?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有哪些? 本章案例分析:

1、有关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问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会计法》

②总会计师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否设有总会计师、是否同时设置了与总会计师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是否合法。——《总会计师条例》 ③一般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有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上岗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⑤会计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注意大中型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法》

⑥会计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内部牵制?(注意出纳不得兼任的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否办理交接、监交人是否符合规定、移交前业务是否全部处理、移交责任如何划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有关凭证填制、账簿登记和财务报告的问题: ①是否账外设账?——《会计法》

②是否有对会计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即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文字、记账本位币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会计法》

③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否加盖填制单位公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④账簿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是否有跳行、隔页、缺号;账簿错误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⑤对外报送的会计报告是否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会计档案的有关问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①归档与移交:出纳是否监管会计档案保管、档案部门是否单独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会计档案是否出借、查阅是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有否办理登记手续;

②会计档案的销毁:销毁清册是否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共同编制、有没有经单位负责人签署销毁意见、监销人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监销人最后是否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向其单位负责人报告。

4、会计监督:——《会计法》

①单位是否有拒绝财政部门检查的行为;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

5、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有没有在财务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强令、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否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会计法》 6、违反会计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6、因违法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因犯罪被吊销会计资格证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资格证。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四)资格证书管理:1、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天);2、离岗备案(离岗6个月);3、调转登记(两个90天)(五)继续教育:1、特点:针对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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