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建筑工地机械设备施工管理规范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建筑工地机械设备施工管理规范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意见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叙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柏溪街道《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有关文件,结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以下简称工程机械车辆)是指:

(1)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旋挖机、锚杆钻机、强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机械。

(2)移动式起重车辆(含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等)。

(3)工程车辆(含臂架式混凝土泵车、车载泵、混凝土搅拌车、铲车、翻斗车等)。

(4)运输车辆(含自卸车、半挂车、厢式货车、非公路用场内运输车辆等)。

2.场内工程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设、监理单位监管,总包单位统管,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模式。实行进场前后核查、作业时巡查的全过程安全管控,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正确及时应对处理险情,有效防范机械、车辆本身和作业诱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二、进场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机械车辆安全检查、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等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工程机械车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作业安全。 2.总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场区道路、施工作业区域,满足工程机械车辆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3. 实行核查制度。工程机械车辆进场前,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报资料,使用单位核查合格后,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查,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产权单位需提供的工程机械车辆相关资料(以下简称相关资料)应包括: (1)工程机械车辆行驶证。 (2)驾驶人员驾驶证。 (3)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证。 (4)工程机械车辆大修记录。 (5)近一年每季度维修保养记录。

(6)符合购置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工程机械车辆应提供保险证明材料。

(7)《安全承诺书》。

(8)《安全协议书》。

4. 实行准入制度。拟进场工程机械车辆应由总包单位或使用单位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工程机械车辆应符合《叙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柏溪街道《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川建安监字[2020]8号)等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不得使用。

5.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越报废年限的、上装主要构件(如泵车支架、吊车吊臂)有明显大修痕迹且未经专业技术检测的工程机械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提倡优先使用出厂6年内的工程机械车辆,限制使用出厂时间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车辆)

6.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中规定的 Ⅲ 类限值的、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各类工程机械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7.施工作业内容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的,应按要求组织论证, 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8.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确认,确保道路路基坚实、边坡稳固、地面承载力符合使用要求,并与沟渠、基坑、高压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9.产权单位应提前对上装承重构件、行走部分、安全防护装置、电气系统、制动系统、指示仪表等进行维修保养,确认工程机械车辆状态符合使用

建筑工地机械设备施工管理规范

建筑工地机械设备施工管理规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意见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叙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柏溪街道《关于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ez5p7482y8qp2012imx4yj364q3d4011mw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