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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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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不得利用原主管单位的职权强制指定承揽业务。

(二)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情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固定合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遵守执业范围,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

(四)推行办事公开。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企业、群众、社会的监督。

(五)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相关格式合同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作台帐资料全面、清楚。

(六)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确保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出现: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资料,出具虚假报告。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对于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之外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议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监管。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中介

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委统筹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协商中介机构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解决涉及中介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明确服务时限、质量,开展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工作,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主管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抓好后续服务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中介机构服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招标或公开选聘而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不经班子会议研究制定选聘方案的,一经查出,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串通而影响选聘结果的,选聘结果无效,并追究单位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违规手段被选中的,选聘结果无效;中介服务机构在选聘或服务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取消其两年内参加本区域内的投标和选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彭泽县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 

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不得利用原主管单位的职权强制指定承揽业务。(二)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情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固定合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三)遵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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