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第十九条对内部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董事会决策。未通过项目,退回原职能部门修改或否决。 第六章对外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由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工期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市场计划执行等,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作出长期投资决定后,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有关投资的协议等,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并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公司委派人员应积极参加被投资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全面了解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保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所有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投资后评价。一般在项目运行一年后三十日内,由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项目投资后评价报告,并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备案。投资后评价重点包括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回顾、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的职责为: 1、建立长期投资资信档案;
2、跟踪反映被投资单位的变动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 3、年末编制投资项目分析报告;
4、负责与本公司派出的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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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时。
第二十五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违背;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过程中,应组织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容许违法、违规事宜发生。 第八章对外投资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对每一投资项目,项目小组、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所有原始资料及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议等)整理交经营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兴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中心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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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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