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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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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二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相关管理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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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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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本制度所列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由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公司经营管理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3、以技术、资金、工业产权等形式参股、兼并或收购已有企业; 4、创业投资;

3、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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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七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八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九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收益。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十条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其所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议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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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下。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

第十三条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决策权。 第五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经过投资立项、集体评审、授权签批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相关职能部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必要的尽职调查后,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名称、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拟投资方式、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投资回报率或投资收益等,报公司经营管理部,申请立项。

第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查立项(同意、修改、暂缓或否决)。

第十七条正式立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财务管理中心、纪检监察、法律顾问等组成内部评审小组,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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