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的,根据具体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有应当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十条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期限设置与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和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程序等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文件执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0年9 月1
日起施行,学校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20〕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