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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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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客船; (二)外国籍船舶; (三)危险品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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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报告线、报告点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目的港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容。

第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3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在VTS管理区域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在过驳结束准备开航时应再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和开航计划。

第八条 在VTS管理区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

第九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进行下列作业,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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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等影响船舶适航能力的设备仪器;

(二)试航、测速;

(三)吊放艇(筏)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四)校正磁罗经;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条 遇下列情况,在VTS管理区域的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必须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引航员或代号。

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应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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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服从VTS中心的管理。

第十四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五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重大交通、污染事故及其它突发性事件,VTS中心认为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 VTS 中心发现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设施进行救助,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安全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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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VTS中心VHF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VTS中心VHF工作频道根据主管机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二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航经-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还应遵守《-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VTS管理区域”为嵊泗VTS管理区域、岱山VTS管理区域、册子VTS管理区域、马峙VTS管理区域、六横VTS管理区域五个区域,具体区域如下:

一、嵊泗VTS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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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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